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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大霄被监管部门约谈?最新回应来了!中午刚发文:A股市场曙光

来源: 作者: 发布时间:2020-03-21

  今天,一份网传文件显示,英大证券分析师李大霄被证监会约谈。

  违反相关规定,李大霄被监管部门约谈?最新回应来了!中午刚发文:A股市场曙光初步显现

  违反相关规定,李大霄被监管部门约谈?最新回应来了!中午刚发文:A股市场曙光初步显现

  原因是通过新浪微博、微信公众号公开发表言论提供证券市场投资分析意见,部分投资分析意见未能提供依据。未能充分遵循客观、专业、审慎原则,以音频形式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未载明具备业务资格的说明、署名人员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等事项。

  此事在网上广泛流传,为此,e公司记者致电李大霄求证,但他未正面回应此事,并说“我在处理个事情,等一会回你”,随后挂了电话。截至发稿,记者多次致电均未接通。同时,记者也并未在深圳证监局上查到相关的监管决定,暂时无法确定消息是否为真。

  不过,从李大霄公开发表内容的变化或可窥见一二。

  微信公众号内容已添加证书编码

  李大霄是英大证券首席,曾多次在3000点以下时给市场定义成“婴儿底”、“钻石底”等各种底,近期又新喊出“爱国底”、“战役底”、“筑牢3000点地平线”等口号,是被股民熟知的财经界大V之一。

  李大霄的微博最新更新内容是今天中午,推送了他自己在公众号上写的《A股市场曙光初步显现》文章,采取音频的方式,对3月20日的市场做出点评。

  值得注意的是,该音频已添加了个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证书编号。记者注意到,李大霄的公众号今天、前天、3月18日推送的市场点评内容均添加了证书编号,此前的点评内容均未添加。

  《监管决定》要求李大霄于3月20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到深圳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。从近期李大霄公众号上按规定添加证书编号来看,被约谈一事或并非空穴来风。

  违反相关规定,李大霄被监管部门约谈?最新回应来了!中午刚发文:A股市场曙光初步显现

  违反相关规定,李大霄被监管部门约谈?最新回应来了!中午刚发文:A股市场曙光初步显现

  曾遭网友攻击

  李大霄是3000点的坚决捍卫者,多次在低于3000点时喊出底部口号。但上证指数不听劝,多次跌穿3000点,去年年初曾一度跌至2400点附近。近期震荡加剧,A股也无法独善其身,目前已跌至2800点以下。李大霄因此事受到不少网友的攻击,甚至有投资者将其言论作为市场反向指标进行操作。

  3月7日,李大霄曾在微博上呼吁形成良好的网络交流环境,希望“远离谩骂、远离攻击”。

  3月5日,李大霄发文《李大霄谈李大霄:每个被骂的人心都会滴血,但我依然唱多》,称“喜欢李大霄的人和不喜欢李大霄的人,一样多。”,这是李大霄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自述。

  他表示,“至于提及具体点位,只为了更加极致鲜明地表达我在这个点位的观点、想法和态度而已,对那些需要了解我在这个点位、这一刻想法的人,是有作用的。更加重要的是,在整个信息输出过程中,要弘扬什么,摒弃什么,才是我最终的目的。但如果没有人愿意听,就根本没有办法实现。这么多年,我从未动摇,这也是这么多粉丝喜欢我的原因。

  非官方渠道监管趋严

  李大霄的“婴儿底”言论已经喊了好几年,大多是通过微博、微信、接受媒体采访等非正式研究报告的形式表达。

  直到近期才被约谈,背后是非官方渠道监管趋严已成常态,微信公众号、微博等公开渠道已纳入监管,非法外之地。近期证监会已密切监控在互动易、微信、微博等非公开渠道发布影响公司股价波动的信息。李大霄被约谈事件如果为真,那将意味着证券分析师个人的公开言论也已纳入监管范围。

  李大霄是英大证券的首席经济学家,同时也是研究所所长、证券分析师,通过证券研究报告发布言论才是正式渠道。

  怎么发才是正确的姿势呢?

  《和证券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第十条规定,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、法规和准则,主动识别、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,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。

  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》第八条规定,证券公司、证券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,应当载明下列事项:

  (一)“证券研究报告”字样;

  (二)证券公司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称;

  (三)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说明;

  (四)署名人员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;

  (五)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时间;

  (六)证券研究报告采用的信息和资料来源;

  (七)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提示。

  通过公开途径发表报告也不是不可以,但需根据规定的要求来。可以参考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条规定:

  鼓励证券公司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分析师,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,通过广播、电视、网络、报刊等公众媒体,客观、专业、审慎地对、行业状况、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,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,传播证券知识,揭示投资风险,引导理性投资。

  证券分析师通过广播、电视、网络、报刊等公众媒体以及报告会、交流会等形式,发表涉及具体证券的评论意见,或者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,应当符合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以及下列要求:

  (一)由所在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统一安排;

  (二)说明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日期;

  (三)禁止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投资收益。